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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有企业矿业权转让须进入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进行
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5-09-14 09:23:16 作者: 来源: 文字大小:[][][]

 

201511日起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5号)文件明确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控股公司债权、知识产权、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重要权益性资产转让,应当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201533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矿业权合作转让管理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30号)文件正式出台,这是自治区落实205号令,围绕清洁能源输出基地等“五大基地”建设,着力调整矿业资源开发利用布局,规范矿业开发秩序,完善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区规范国有企业矿业权转让进入新常态。国有企业矿业权是企业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因此,国有企业矿业权交易也应遵循国务院国资委提出的“应进必进、能进则进、进则规范、操作透明”的原则进入产权交易机构操作,这对于规范我区国有企业矿业权交易意义重大。

30号文件规定:自治区境内国有企业的矿业权转让,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行为,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有序的原则进行,依据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履行内部决策、审批等相关程序后,在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择确定的具备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资质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国有企业在矿业权公开进场交易程序执行完毕后,需持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等文本,按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履行矿业权公示、鉴证和权属变更程序。

作为具体承办机构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心”)是自治区国资委等多部门指定并在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全区唯一一家具备资质的省级国有资产交易机构,是以企业产权交易为基础,集各类权益交易服务为一体的专业化市场平台。交易规模近年来突飞猛进,市场效率显著增强。截止2014年底,中心已实现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国有资产等各类资产交易业务累计成交1201宗,成交金额达到123.6亿元,涉及资产总额达到511亿元。近年来,中心先后为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三大局所属院队及盟市地方国有企业提供服务,先后为神华阿刀亥煤矿、赤峰平庄煤业、巴林左旗红岭铅锌矿、阿拉善巴彦诺日公矿等矿业权转让提供交易服务,积累了丰富的操作经验。

为做好矿业权进场交易工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中心重点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制定了矿业权转让交易规则和相关附件,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矿业权进场交易规则体系。二是发挥平台优势,针对矿业权转受双方不同需求,在项目投资价值分析、法律咨询、信息推介、公告发布、组织交易、价款结算等方面提供一站式服务,提高工作的效率和专业性。三是充分借助于产权交易市场全国平台联网的优势,与国内各省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平台对接,在中心挂牌的项目可实现在全国产权交易机构的及时同步上网。

总之,作为区域性要素市场的核心机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将充分依托自身的公信力地位,发挥市场平台的功能和优势,通过优质贴身的前期服务、专业化的市场操作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推动自治区国有企业矿业权转让活动规范阳光进行,为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流转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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